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1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范枝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一十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100年8月11日起至105年8月11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依約定債務人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264,061元,及自10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及自10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20%之違約金。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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