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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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翔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月十五日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
2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100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俊翔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復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4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6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四月、二月又十五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四月、二月又十五日、四月又十五日、三月,共4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3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十月、六月、十月、七月,共4罪,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5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其所犯上開各罪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四年三月又十五日,自97年11月2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35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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