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范枝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8月11日向債權人聲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70,000元,利息按年息11.99%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67,819元及自10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及自10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尚欠債權人167,819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狀請鈞院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