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0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張 耀逸 原名張 勝閎 債務人 張瑞煌 債務人 黃玉霞
一、債務人張瑞煌、 張耀逸 原名 張勝閎 、黃玉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耀逸原名張勝閎前就讀私立 莊敬 工家邀同債務人張瑞煌、黃玉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5,61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耀逸原名張勝閎自民國107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9,98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瑞煌、黃玉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90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瑞煌、張│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59,984│耀逸原名張│0月16日起│5月07日止│一五│││元│勝閎、黃玉├──────┼──────┼───────┤│││霞│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月08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瑞煌、張│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點│││59,984│耀逸原名張│1月17日起│5月07日止│一一五│││元│勝閎、黃玉├──────┼──────┼───────┤│││霞│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點│││││5月08日起│5月16日止│二一五││││├──────┼──────┼───────┤││││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點│││││5月17日起││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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