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10號聲請人 邱文煥 相對人 李家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李家福所簽發之本票正本(聲請狀所附本票上記載發票人姓名為 李福順 ,與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不同,如係聲請狀誤載姓名,應另提出更正狀聲請更正)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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