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嚴宮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8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5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2,400元,茲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蘇小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