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8年2月24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00558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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