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6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屏東市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3,118元〔計算式:793,672元+(6.99年×12月×17,280元)=793,672元+1,449,4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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