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3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上訴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26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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