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所提附表所示本票原本102紙。
二、請釋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查聲請人所提本票均未記載「到期日」,為認定利息起算日為何,有補正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之必要)。
三、確認所提附表關於編號66、73、101、102號本票所載發票日是否有誤?如有,請更正。(所載發票日與所提本票影本不符)。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