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78號

原告 曾羽謙

訴訟代理人 曾忻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焰福 即富貴水電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曾羽謙、被告陳焰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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