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雅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雅斐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雅斐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線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7月13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15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128號、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18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又如附表編號1、3所示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0
9年度聲字7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線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22日15時36│107年12月1日│108年2月28日│││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85號│字第1392號│字第2816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15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128│108年度審易字第218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6月20日│108年12月20日│108年12月25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15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128│108年度審易字第2189││判決│││號│號││├────┼──────────┼──────────┼──────────┤││判決│108年07月13日│109年01月07日│109年01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3業經本院以││編號1、3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32號││109年度聲字第7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