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炯意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經本院裁定於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六號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二、茲前開行政訴訟程序業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五六六號判決終結,有卷附之該院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九十) 院曜宏 股九○判○二五六六字第○○一七八號函暨所附前開判決可稽。而前開行政訴訟程序既已終結,自應繼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林坤志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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