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返還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2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
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先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另請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提出
起訴狀繕本乙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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