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助明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第11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