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1043號
原   告 仁愛特區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仁愛特區社區公寓大廈建物門牌台北
縣汐止市○○街○○巷○弄○號5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詎被告
自民國(下同)96年6月起至98年4月止,積欠管理費共23
期,每期應繳新台幣(下同)2965元,共計6萬8195元未繳
,雖曾切結承諾分期繳付,但僅於97年9月1日繳付6000元
,尚有6萬2195元未繳付,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等語,為此請
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1件、
仁愛特區社區住戶規約1份、建物謄本1份、請求金額1份
、切結書1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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