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調偵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乙○○,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甲○偵定緝字第2205號通緝書通緝,嗣於93年2月3日為警緝獲,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93年2月3日偵訊筆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1紙在卷可稽。
二、茲被告經本院定94年5月2日上午9時30分行準備程序,上開傳票且於94年4月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有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事由,復經本院依法拘提,亦無法拘獲,有拘提報告1紙在卷可參,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姜麗香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