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9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
            之3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美榕
           住同上
           居臺北市○○○路○段○○號4樓
訴訟代理人  陳姵妘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
            之3
           居台北市○○○路○段○○號4樓
       丁冠邦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
            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彩綢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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