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43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姿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玉
  娟、 鄭宇祥鄭芷函 (均為 鄭錫捌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4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