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移送併按審理」之記載,應更正為「移送併案審理」;關於犯罪事實欄第㈠點第十行關於「牛埔里彰路興路」之記載,應更正為「牛埔里彰興路」;關於理由欄第㈠點證據名稱:1、第二行首關於「表彰化縣警察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表、彰化縣警察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同主文所示之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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