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2號上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664號、97年度偵字第8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PS2遊戲光碟叁拾叁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扣案之盜版PS2遊戲光碟33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25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97年5月20日確定,並於98年5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盜版PS2遊戲光碟33片(詳97年保管字第2057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20頁參照),既係被告所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 陳明 在卷,揆諸前揭說明,依法應予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