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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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洪明宏
高金山
被 告 江邱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7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00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76元,及其中新台幣29,666元自民國
9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