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桃小字第42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   告  林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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