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37號債權人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