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育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3月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陳立勳┌──────────────────────────────────────────────────────┐│支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8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蘇專誠永豐商業銀行中壢分│97年7月31日│19,100元│AB九四二0七七│││1││行│││五││├─┼─────────┼─────────┼───────────┼────────┼────────┼──┤│00│宋 俊宏 婦幼醫院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7年7月31日│84,050元│AV0八三五0四│││2│俊宏│壢分行│││0││├─┼─────────┼─────────┼───────────┼────────┼────────┼──┤│00│ 連芳文安泰商業銀行西壢分│97年8月31日│29,910元│BN0二七三一九│││3││行│││九││├─┼─────────┼─────────┼───────────┼────────┼────────┼──┤│00│ 王麗卿 │第一商業銀行 平鎮分 │97年8月31日│18,000元│YA二二五九三三│││4││行│││0││├─┼─────────┼─────────┼───────────┼────────┼────────┼──┤│00│大成骨科診所黃一│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97年8月5日│3,941元│XC六三0三一九│││5│峰│行│││0││├─┼─────────┼─────────┼───────────┼────────┼────────┼──┤│00│大成骨科診所黃一│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97年8月5日│10,622元│AD0二六六八二│││6│峰│行│││二││├─┼─────────┼─────────┼───────────┼────────┼────────┼──┤│00│ 謝銘隆 │台新商業銀行龍潭分│97年7月31日│4,800元│BC00五六三二│││7││行│││九││├─┼─────────┼─────────┼───────────┼────────┼────────┼──┤│00│ 蔣騄羽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97年8月5日│3,100元│HN00一0三三│││8││漢分行│││六││├─┼─────────┼─────────┼───────────┼────────┼────────┼──┤│00│ 吳可怡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7年7月31日│1,240元│AV一五三二二四│││9││桃園分行│││九││├─┼─────────┼─────────┼───────────┼────────┼────────┼──┤│01│ 趙德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壢│97年8月31日│26,790元│GQ0一六九八二│││0││新分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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