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萬壹仟零陸拾元後,本院97年度執字第
31336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7年度士簡
字第128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97年度執字第31336號執行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
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7年度士簡字第1281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