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張瓊今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被告 張志華
億泰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文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孟皇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