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0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066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許家瑋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現金價值、解約金、年金、紅利或每期可領取之繼續性給付及理賠金等權利,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1之2。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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