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81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陳信宏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詠裕蓉國際有限公司呂欣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附表所列,以新台幣(下同)607064元請求利息之依據,或提出更正支付表(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給付應先抵充利息再充原本,惟貴公司所提之上開請求係先抵充本金,與法未符)。
二、相對人詠裕蓉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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