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2號原告 張弘鼎 即張弘鼎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鉅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洪維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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