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丙○
丁○○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壹萬零貳佰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零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