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
,尚欠新台幣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
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