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247號債權人 黃馨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正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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