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89號聲請人曹○國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梁○姿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付聲請費用,已合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而對聲請人全部予以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梁○姿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審查表(以上均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梁○姿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