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7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壹拾柒萬玖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