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54號原告 翁淑貞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複代理人 徐子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博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據繳納擴張聲明部分之裁判費。查本件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01,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130元,尚應補繳1,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