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繼承表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繼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繼承表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繼承表示未提出經行政院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以書面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按,本件聲明於法自有未合,揆諸前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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