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丁○○原告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被告全連勝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清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二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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