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十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詎甲○○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七十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屬實,有右揭二案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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