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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