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載,並與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一、二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一、二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2號所列之刑及附表二編號1、2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2號所示罪名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與不應減刑之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
1、2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節。經核均無不合,均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犯法條及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項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3年7月間某日起至94年2月│92年9月1日起至93年6月│││間某日│21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4861、4992號、94│年度偵字第10456、10594│││年度毒偵字第982、1472號│、11277、11587、12082││││、1491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807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56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5月25日│94年6月2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807號│94年度台上字第4818號││決├────┼─────────────┼────────────┤││確定日期│94年6月30日│94年9月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15日│不減刑(仍為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二:
┌───────┬─────────────┬────────────┐│編號│一│二│├───────┼─────────────┼────────────┤│所犯罪名及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1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4年8月22日│94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5067號│年度毒偵字第465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807號│94年度訴字第2248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10月6日│94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94年11月4日│95年2月2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