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42號上訴人 蘇錦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文慧 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係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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