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7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 律師
賴鴻鳴 律師 黃錦勳 律師複代理人 王進佳 律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9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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