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 陳建呈 (即 陳信男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楊義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上訴人陳建呈為陳信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陳信男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提起上訴後,於10
2年2月14日死亡,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陳信男之繼承人有其配偶 陳高玉枝 、長子上訴人、次男 陳建豪 、長女 陳鳳嬌 等人,其中繼承人陳高玉枝、陳建豪、陳鳳嬌等人業於102年2月23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上訴人則於同日向本院陳報陳信男之遺產清冊,經本院於102年3月4日分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81號准予備查及102年度司繼字第82號裁定照准在案,此有陳信男繼承系統表、陳高玉枝、上訴人、陳建豪、陳鳳嬌之戶籍謄本附於上開拋棄繼承卷宗,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1號、82號卷宗審閱屬實,則陳信男之繼承人應僅餘上訴人一人,而上訴人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揭說明,依職權以裁定命上訴人為陳信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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