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王育銘(原名王緯蒝)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育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王育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7000元,由該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玆因該受刑人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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