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文宏選任辯護人許家瑜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宏於取具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陳文宏前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5月6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然因本案業已審結並宣判在案,被告如能取具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擔保其刑之執行,是本院認被告無再為執行羈押之必要,爰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及所宣告之刑期,裁定准予取具保證金新臺幣35萬元後,予以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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