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6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振綱
王 李桂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麒象 、 李清輝 、 李振煌 、 李振煥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260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
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