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7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78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8月24日上午9時1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30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
查詢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
分配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對原告主張請求之事
實及金額亦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