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27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27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8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參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債權明細查報表、信用卡對帳單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到庭陳稱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均無意見,
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