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秩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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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刑事裁定 99年度雄秩字第17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5月11
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9900144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99年3月22日下午3時40
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3之處所內,以
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寄發內容為「 何延平 :把小孩
帶回去養吧!你躲也沒用!我堅持不願再撫養你這種無恥缺
德爛人的小孩!甲○○」之簡訊至 何玲珮 之門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藉端騷擾何玲珮,因認被移送
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行為云云。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
,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二藉端
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者。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係有關妨害安寧
秩序之處罰,而以被移送人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
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等公眾為其要件,倘若藉
端滋擾之對象僅係自然人個人,核與前開規定不符,當難逕
以該規定處罰。
三、本件被移送人甲○○堅決否認有何藉端滋擾何玲珮之情事,
辯稱:因何延平之前與伊之聯絡電話均已停話中,伊以何延
平信箱帳號上網搜尋到何玲珮之上開行動電話,誤以為係何
延平之聯絡電話而寄發簡訊等語。經查,觀以上開簡訊內容
,被移送人甲○○確係以何延平為對話對象,表明其不願再
為之扶養小孩之意,此參上開簡訊開端處,係記載收受對象
為何延平自明,則被移送人既非毫無與收受簡訊之他方對話
之意,而僅以無意義或內容純為謾罵之簡訊寄送意圖製造他
方之困擾,且亦分別僅就上開何玲珮之行動電話各傳送1次
簡訊,並未以頻繁、連續寄送簡訊之方式加以騷擾,是被移
送人是否確有滋擾何玲珮之行為,已有可議之處;又被移送
人主觀上既係認定該等電話係何延平所使用,縱該等簡訊嗣
為何玲珮所實際接收,亦難謂被移送人有藉端滋擾何玲珮之
意。更何況本件實際收受簡訊之人既為何玲珮個人,並非前
開所列公眾,揆諸上揭說明,實不能認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條第2款規定之適用,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楨珍